| 第一章 | 總則 |
| 第一條 | 本公業定名為「祭祠公業陳乾興公」以下簡稱為本公業 |
| 第二條 | 本公業為紀念祭祀陳乾興公及歷代祖先,以飲水思源慎終追遠之心,秉承先人艱困創業德意,敦睦團結派下人員,繼續光大宗祠,造福社會為目的。 |
| 第三條 | 本公業地址設於湖口鄉湖南村15鄰南和路180巷五號,陳四源祠堂內。 |
| 第四條 | 本公業派下人員以陳四源族譜內每戶之男性人員為基本成員,族內如有選舉以每戶壹票為單位。 |
| 第五條 | 本公業代表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派下人員證明書以完成登記。 |
| 第二章 | 組織 |
| 第六條 | 本公業置管理人四名,由派下勝國、勝泰、勝民、勝安,四大房各推選一人擔任之,並由四位管理人推選一人為「祭祀公業陳乾興公」代表人。 代表人:名集管理人及管理委員舉行並主持會議。 各管理人之任務:依據派下人員大會及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管理事宜。 |
| 第七條 | 本公業另設管理委員會,委員壹拾陸人,由四大房均配推選之,管理人為當然委員,總計貳拾人。 |
| 第八條 | 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擬訂年度預決算。 二、處理管理委員會及派下人咱建議事宜。 三、任免祠堂主持人並核定其薪資。 四、審議聘請顧問事宜。 五、執行派下人員大會決議交辦事宜。 |
| 第九條 | 本公業設監事會,監事四人,由四大房各推選一人,再由監事推選一人為常務監事,名集並主持監事會議。 |
| 第十條 |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查財務收支狀況。 二、監查業務執行狀況。 三、審議管理人、管理委員及監事不適任情事。 提出管理委咱會,經委員無記名投票通過罷免後,交由所屬各房提補。(提捕者未滿兩年本屆任期不計) |
| 第十一條 | 本公業祠堂,設主持乙名(戶)管理堂內外香火、環境及一切日常事務與管理人交辦事務,薪資由管理委員會議決之,並擁有741號溜之使用權。 |
| 第十二條 | 本公業管理人,管理委員及監事,每屆任期四年,均得連選連任一次,並為無給職。但因公務上所必需之費用,得依公務人員開會及薦任人員出差旅費支付。 |
| 第十三條 | 本公業公職人員上任、卸下、交接均在派下人員大會之日舉行。 管理人、管理委員會,由常務監事監交。 監事會,由本公業法定代表人監交。 |
| 第十四條 | 本公業法定代表人,得聘歷屆卸任管理人為管理委員會顧問。 |
| 第三章 | 會議 |
| 第十五條 | 本公業派下人員大會定每年農曆二月十日(公祭日)定期召開一次,為本公業最高權利機關,必要時得名開臨時大會,定期大會由出席人數之多數為通過原則。由法定任表人召集並主持之。 |
| 第十六條 | 派下人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審查年度決算及會計報告。 二、制修訂管理規約。 三、處理管理委員會及派下人員提案。 |
| 第十七條 | 臨時會得按左列情事召開: 一、管理委員會及監事會執行職務認有必要時。 二、派下人員全體十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載明提案及理由,請求召集時。 |
| 第十八條 | 1.管理人得每四個月及隨案集會,討論有關本業一切事務、業務成果及缺失。 2.管理委員會,每六個月定期集會一次,聽取或討論管理人、業務、事務報告及提案,對本公業建設性或改進意見。 3.監事會每年元月、七月定期集會,審查本公業,業務執行進度,收支概況,由常務監事提報派下人員大會討論通過之。 4.管理委員、監事,未經請假連續三次未參加會議視同辭職由各房提捕之。 |
| 第四章 | 財產管理(修訂後) |
| 第十九條 | 本公業管理人,得聘請本派下人員熟悉會計業務乙名,就本公業動產、不動產及現金設置各類帳簿,每年度作會計報告表,由監事會審查後提報大會。 1.田產之租賃:依土地法、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辦理。本公業之土地已出租或欲出租之租金,依政府公告之申報地價百分之十收取;並記載於契約書內,如建地以外之租地另有建物時,依建地收取租金。(租金之收取可依空地、住宅、營業、轉租酌分高低) 2.本公業未出租之土地(建地、林地、哻地、雜、其他)需經二分之一委員之通過,以取高標、押金方式並以祭祀公業陳乾興公之名義及四位管理人為共同代理人簽約出租。 3.本公業已出租之土地,悉數由四位管理人共同補簽出租。(租金另訂) 4.本公業已出租之土地如欲更換他人承租,需經四位管理人同意,取得土地押金再行訂約出租。 5.本公業之現金以祭祀公業陳乾興公名義及四位管理人為共同代理人存入行庫。 6.現金之收入與支出以一般會計處理方式為之(憑証)。本公業之財產管理均應以電腦處理之。 7.聘請之會計人員,每年酌情發給會計津貼,金額由委員會通過。 8.本公業之財產除配合政府政策徵收、價購以外;用於公共造產(公共投資)其使用目的為公益事業;經管理委員會議決通過提報派下人員大會;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多數決議通過後實施。 |
| 第二十條 | 本公業所有財產証明之文件,由法定代表人保管,印鑑由其他管理人保管,其他文書建檔存查。 |
| 第廿一條 | 本公業如經派下人員大會通過解散時,財產處理後經大會議決悉數捐給湖口鄉公所作為慈善事業之用。 |
| 第廿二條 | 本規約經本公業管理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通過,提報大會,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多數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 第廿二條 | 本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祭祠公業陳乾興公管理委員會 | |
| 祭祠公業陳乾興公管理委員會組織人員 | |||
| 祭祠公業起源於道光十七(公元1837)年四源公分爨,將乾興公購置位於大窩口(今湖鏡村筀竹林)農田悉數作為祭祠祖先的蒸嘗之業,其後向政府登記為「祭祠公業陳乾興公」並設置管理委員會,四大房各選出一位管理人負起管理責任。 民國九十年當時管理人墊全、妙全、舜全、子琬任內擬定管理規約,經多次開會溝通、討論,並經派下裔孫大會通過,名為「祭祀公業陳乾興公組織及管理規約」。 本屆管理人、監事、管理委員,即是根據此規約產生的首屆管理人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現任管理人有為有守,對於祖產管理,因應時代進步潮流,收租部分由原本挨家挨戶前往收取,改由各租戶到郵局劃撥繳款,一則省去一一踵府收租之不便,二則收取率幾達百分之百,其他如電腦化財產管理,監事機制的建立,績效卓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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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任管理人 | |||
| 大房(代表人)18世 在 滉 | 二房17世 妙 全 | 三房18世 栢 維 | 屘房17世 森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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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祭祠公業陳乾興公管理委員會歷任管理人 | |||
| 大房 連水、英勇、能招、能學、濬全、能馢、墊全 | 二房 李富、英傳、能井、潭全、國全、潭全 | 三房 廷翰、能平、榮光、能特、舜全 | 屘房 惟添、英頴、雲禹、子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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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任管理委員 | |||
| 大房 緝全、建宏、在楨、在禾 | 二房 復全、尉全、清澤、在鎰 | 三房 在允、堙全、建福、德木 | 屘房 炭全、焙全、永記、在勉 |
現任監事 |
| 大房 在浩 | 二房 (常務監事)金海 | 三房 在桴 | 屘房 焜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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