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於91年12 / 15 ,18兩天所舉辦稅務會計講習會 , 未辦理 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如僅以祀產出租收取租金而無營利活動,該筆 租金收入,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如僅以祀產出租收取租金而無營利活 動,該筆租金收入,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適用標準」規定,符合免稅規定之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 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 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

出租財產取得租金收入係屬銷售勞務之一種,祭祀公業若已辦理財團法 人登記,依法應辦理結算申報,其租金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 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部分得予扣除外,應依法 課徵所得。至於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依財政部的解釋,僅 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 處分收入,尚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事業,應免辦理結算申報及課徵 營利事業所得。

該局特別強調,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因不具財團法人資格 ,故其所得並不適用前述免稅標準之規定,如有營利活動,則應辦理營 利登記,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